在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小班、中班)就读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镇和农村特困(救助)儿童、孤儿、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含低保边缘户)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以及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幼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发办〔2025〕27号)文件精神,国家从2025秋季期对学前一年(即5—7周岁大班幼儿)实施免保教费的政策,已涵盖上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补助标准:
(1)公办幼儿园:按经批准收取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
(2)民办幼儿园:按750元/每生每学期的标准免除;各民办幼儿园在实施过程中,经批准收取的保教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可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差额部分。
(三)办理部门:儿童就读的幼儿园。
(四)发放形式:幼儿园直接减免。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一)补助对象:
1.寄宿生: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脱贫户学生、监测户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自治区举办的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学生等全部列入资助范围,在此基础上优先资助品学兼优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在农村学校寄宿制小学生、初中生的基础上增加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即仫佬族、土族等28个全国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民族。)
2.非寄宿生: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脱贫户学生和非脱贫户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孤儿)以及就读公办学校的革命烈士子女等。
(二)补助标准:
1.寄宿生:小学每生每期625元,初中每生每期750元;(人口较少民族农村学校寄宿生:小学每生每期750元,初中每生每期875元);
2.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期312.5元,初中每生每期375元。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
(三)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学校。
(四)发放形式:学生银行卡。
三、普通高中资助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
分三档执行:其中一档国家助学金1650元/生·学期,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档国家助学金1250元/生·学期,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档国家助学金750元/生·学期,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高中学校。
4.发放形式:学生银行卡。
(二)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
1.资助对象:具有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
2.补助标准:
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95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高中学校。
4.发放形式:学校直接减免。
(三)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
2.补助标准:
(1)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城市学校每生每学期1000元,农村学校每生每学期900元。
(2)非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城市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农村学校每生每学期7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高中学校。
4.发放形式:学校直接减免。
四、中等职业学校资助
(一)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1.免学费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1-3年级在校学生。
2.免学费标准:
(1)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全部学费。
(2)在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设区市属学校每生每学期免除1000元;县(市、区)属学校每生每学期免除750元。
(3)市、县直属艺术类学校每生每学期免除1750元;戏曲表演专业每生每学期免除30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中职学校。
4.发放形式:学校直接减免。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2.资助标准: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65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15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学期65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中职学校。
4.发放形式:学生银行卡。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1.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中职学校。
4.发放形式:学生银行储蓄卡。
(四)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品学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60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中职学校。
4.发放形式:学生银行卡。
五、普通高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一)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1.资助对象: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
2.补助标准:
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高中学校。
(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7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37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7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高校。
(三)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1.资助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高校。
(四)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1.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资助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高校。
(五)本专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高校。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标准: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户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1.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港南区内同一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2.补偿标准:2022年之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12000元。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毕业生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具体补偿标准以当年自治区文件的要求为准。
3.办理部门:贵港市港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应征入伍学费补偿
1.资助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
2.资助标准: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高校。
(九)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中国国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2.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高校。
(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广西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按在校生人数30%、博士研究生按在校生人数50%比例奖励。
2.奖励标准:广西区内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
3.办理部门:学生就读高校。
贵港市港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热线:0775-5903126 ,5906633,590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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