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这一政策安排,更好地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从“一刀切”到精准分类,信用监管正朝着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这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近日,央视新闻报道,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办法》中“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信用公示“一刀切”的刻板印象,在维护社会信用底线的同时,为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留出了容错空间,彰显了信用治理从“惩戒导向”到“修复导向”的进阶,更蕴含着现代治理的温度与尺度。
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但过度严苛的信用公示可能造成“一次失信,终身受限”的困境。此前,部分市场主体因轻微违规被公示失信信息,虽已及时纠正错误,却在招投标、信贷融资等环节遭遇连锁困境;一些自然人的小额罚款记录长期挂网,给职业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阻碍。这种“小错重罚”的现象,既违背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也不利于激发社会活力。
此次《办法》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明确轻微失信原则上不予公示,正是对上述问题的精准回应。从制度设计来看,这一规定并非放松信用监管,而是构建了更精细化的治理体系。《办法》清晰界定了轻微失信的范围,包括简易程序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等情形,避免了标准模糊带来的执行漏洞。即便确有公示必要,3个月的最长公示期和“履责即可修复”的条款,也为信用主体提供了快速纠错的通道。
这种分类治理的思路,体现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成熟度。对于恶意违法、屡罚不改的严重失信行为,设置1年至3年的公示期以强化惩戒,守住市场秩序的底线;对于无心之失的轻微违规,则给予容错空间,鼓励主动纠错。这种“抓大放小”的智慧,既保障了交易安全,又释放了市场活力,尤其对中小企业和青年创业者而言,这种弹性治理能让更多市场主体轻装上阵,激发创新创造的澎湃动力。
信用治理的终极目标,不是制造“失信者黑名单”,而是引导全社会形成守信自觉。《办法》明确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将信用修复从“例外情况”变为“法定权利”,这种正向激励机制,比单纯的惩戒更能培育成熟的信用文化。
当然,政策的落地效果还需配套措施保障。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需尽快细化本领域的分类标准,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信用中国”网站的统一受理平台应优化流程,确保修复申请“快办快结”。唯有实现“分类精准、流程透明、修复便捷”,才能让政策善意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从“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到“分类施策,容错修复”,我国信用治理正在实现从“刚性约束”到“刚柔并济”的升级。轻微失信“不公示”的规定,既是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现代治理理念的践行。当信用体系既有“利剑”惩戒严重失信,又有“温度”包容无心之失,才能真正构建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修复有序”的良性生态,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持久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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