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已出售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1月3日下午5时36分,莫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途中与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卢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卢某负次要责任。经查,涉案小型轿车登记在朱某名下,莫某于2019年12月从朱某处购买该车,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此外,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卢某的法定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莫某、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因莫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卢某的法定继承人各项损失合计13.26万元。结合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应由莫某承担80%责任。由于莫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莫某按其承担的事故责任赔偿。扣减已垫付的1.3万元后,莫某尚要赔偿卢某的法定继承人17.3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朱某此前已经将该肇事车辆转让并交付给莫某,应由车辆所有人亦是驾驶人的莫某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港北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卢某的法定继承人损失13.26万元;莫某赔偿卢某的法定继承人损失17.33万元。
法官说法:
在二手车买卖中,买卖车辆未及时过户的情况下,原车主仍然可能会承担部分法律风险。因此,车辆转让时,出卖方应保留好车辆已卖出并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并督促买受方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买受方应尽可能多渠道了解、比对车辆价格以及车况信息等,保证购车手续合法完备,并要保管好购车合同、购车发票、产品说明、维修记录、验车报告等书面证据以及有关聊天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