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新闻网

logo
学习强国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 > 正文

【以案说法】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要求经济帮助吗?

2025-01-23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黎丹霞 吴勇金  

离婚后,一方因自身经济条件较差、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等原因陷入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港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离婚后的一方应当给予生活困难、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薛勇(化名)与被告王秀(化名)于2005年12月相识并相恋,2006年12月生育儿子薛翔(化名)。2008年9月,薛勇与王秀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6月,薛勇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其子初中毕业一直跟随王秀生活。2023年,薛勇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王秀视力残疾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薛勇、原告王秀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抚育儿子薛翔,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薛勇曾于2022年6月起诉要求与王秀离婚,法院未予判决离婚,但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应予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薛勇2023年再次诉请与王秀离婚,法院予以准予。关于婚生子薛翔的抚养问题,经征求薛翔意见,其表示薛勇、王秀离婚后愿意跟随王秀共同生活,薛勇、王秀应当尊重其意愿。薛勇、王秀离婚后,薛翔应随王秀生活,且其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故薛勇无需承担薛翔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王秀视力一级残疾,失去部分劳动能力,离婚后将面临一定的生存压力,属于生活困难,王秀要求薛勇给予经济帮助,法院予以支持。结合王秀的实际需要和薛勇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薛勇一次性给予王秀经济帮助3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薛勇与被告王秀离婚,婚生子薛翔跟随王秀生活,薛勇一次性给予王秀经济帮助3万元。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对配偶应当履行的扶持义务。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持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和延伸,有利于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帮助弱势的一方减轻一定的生活负担。婚姻相守一程,既然不能白首到老,那么最后雪中送炭也算是为当初彼此结婚时许下的承诺画上一个完整的句号。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