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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五例特种设备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2026-09-08   来源:贵港市场监管   作者:  

为纵深推进特种设备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示曝光力度,切实放大案例警示教育成效,督促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树牢安全红线底线思维,全面落实设备全流程安全管理要求,细致排查整治各类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引导企业自觉规范日常管理行为,通过典型案例惩戒警示形成强大监管震慑,真正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众、规范全行业的工作效果,现将五例特种设备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广西贵港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锅炉燃烧方式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案

2026年3月26日,贵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港南区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的锅炉、叉车、储气罐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台有机热载体锅炉正常运行,在锅炉正前方连接有喷木糠装置,该装置正在往锅炉燃烧室喷木糠。1台超过设计年限的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将木糠作为燃料,在锅炉取得定期检验合格后,加装喷木糠装置,通过电机将木糠通过连接管吹入锅炉炉膛进行燃烧,直接将锅炉的燃烧方式从层燃变为室燃,改变锅炉燃烧方式。1台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制造日期为2014年1月,至案发时止已超过标称10年使用寿命,该公司继续使用时未按规定申报检验,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加装喷木糠装置的方式,改变锅炉的燃烧方式属于锅炉改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贵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贵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锅炉、叉车、储气罐作为板材行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三类特种设备,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秩序和人员生命安全。锅炉作为高温高压设备,加装喷木糠装置,改变锅炉燃烧方式,炉膛内烟气压力增加,炉膛内可能形成正压燃烧,高温烟气对人员造成高温烫伤的隐患。严重时可能会发生炉膛或者尾部烟道的粉尘爆炸。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因超寿命服役及安全附件失效,可能引发介质泄漏或超压爆炸。本案警示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设备依法登记、定期检验、持证操作,构筑覆盖设备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体系。

案例二:

广西某电梯有限公司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9月16日,港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港市某大厦西1#、西2#在用的2部电梯进行了检查,现场查看了该两台电梯维保记录,显示两台电梯最近的维保日期是2025年9月11日,维保记录签字人员为:洪某、杨某,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两台电梯2025年 9月11日监控,监控显示全程维保过程只有1人,维保记录签名却是两个人名字,在整个维保过程中,维保人员未对电梯内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按键)进行维保,而维保记录显示“紧急报警装置”项的检查结果为符合要求,维保记录与维保实际情况不相符,不符合《广西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要求。

当事人在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执行,伪造维保记录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规定,港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梯是群众日常高频使用的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出行人身安全。部分电梯维保单位心存侥幸,未按规范开展现场维保,虚假填写、伪造维保记录,设备潜在故障无法及时排查,极易引发电梯困人、冲顶、坠落等安全事故。此案警示所有电梯维保企业严格依规落实维保工作,使用单位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全面压实安全主体责任,牢牢守住电梯安全运行防线。

案例三:

贵港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案

2026年5月15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港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储气罐(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法出示该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有效定期检验报告。经查明,该台储气罐设计压力:0.84Mpa,容积:5.0m3,制造日期:2021年4月29日,系当事人从二手市场购入,用于车间打钉、吹灰尘作业。设备无完整技术资料,至案发时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申报定期检验,无有效检验合格报告,属于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港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压力容器是木业企业生产必备特种设备,设备未登记、未定期检验将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出现超压泄漏、爆炸等险情,威胁厂区人员生命与生产安全。本案针对企业漠视法规、违规使用不合格压力容器作出处罚,明确释放监管从严信号。警示各木业经营主体主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完成设备登记申报,按期开展定期检验,常态化排查设备隐患,杜绝带病运行,切实守住特种设备安全红线。

案例四:

贵港市覃塘区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案

2026年3月24日,覃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覃塘区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的3台叉车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这三台叉车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其中一台叉车未能提供使用登记证。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3台叉车未经检验合格,其中,2台叉车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1月,至案发时止,已超过检验有效期;1台叉车于2026年春节后从贵港二手市场购回,并于2026年2月26日投入使用,未申请办理检验和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覃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叉车是木业厂区高频作业特种设备,长期频繁装卸货物,若未办理使用登记、不按期开展定期检验,车辆制动、升降等关键部件隐患无法及时排查,极易引发碰撞、侧翻伤人事故。本次对该木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彰显从严监管的鲜明态度。警示各木业企业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完成叉车登记上牌,按期送检,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不合格叉车投入厂区作业。

案例五:

广西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校验期的安全阀并逾期未改正案

2026年4月9日,桂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在用的叉车、锅炉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一台在用生物质蒸汽锅炉安装的一个安全阀,下次校验日期为2025年8月21日,至案发时已超过校验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直至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的生物质蒸汽锅炉仍处于在用状态,并继续使用该超过校验有效期的安全阀。

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校验期的安全阀,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桂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安全阀作为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至关重要的超压保护装置,其校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设备运行安全和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安全阀超期未校验,且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致使设备超压保护功能处于不可靠状态,一旦系统压力异常升高,安全阀无法正常开启泄压,将直接导致压力容器超压运行,严重时可能引发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警示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阀校验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关乎安全的“底线”,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附件到期提醒和定期送检机制,确保安全阀等保护装置始终处于有效状态,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行”,切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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