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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在小区车库骑行摔伤,该由谁担责?

2026-05-20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陈楚炀  

小区地下车库地面遗留的沙子,导致业主骑车经过时打滑摔伤,该由谁担责?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划分了装修工、物业公司与受伤业主三方责任。

2025年8月,业主苏某驾驶摩托车进入平南县某小区地下车库,行至斜坡减速带时,因地面残留沙子导致车辆打滑,苏某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苏某左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医生建议休养一个月时间。苏某为此支出医疗费,其经营的眼镜店虽正常营业,但因伤无法正常配镜,造成一定误工损失。

监控显示:事发前,装修工李某驾驶小型三轮车为小区业主林某运送装修沙子,途经车库斜坡减速带时因车辆颠簸,沙子散落在地,李某未及时清理。小区物业公司保安当时在场开启道闸,但未对散落沙子进行监管或处置。

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苏某将小区物业公司、业主林某、装修工李某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承包林某房屋装修业务,因自身疏忽未及时清理散落的沙子,与苏某摔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被告林某作为定作人,现有证据未证实其存在过错,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清理隐患,保安也未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忽,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苏某驾车入库时车速过快且未刹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

结合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担40%民事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30%民事责任,原告苏某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且被告某物业公司和李某均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看似不起眼的地面“小碎渣”,却关乎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装修施工方在运输建材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及时清理散落物品,避免对公共区域安全造成隐患,否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区域管理主体,应强化日常巡查与监管,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管理失职责任。业主在公共区域通行时,应提高安全意识,谨慎驾驶、通行,避免因自身疏忽引发事故,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此案的裁判结果,进一步明确了小区公共区域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既维护了受害者合法权益,也为物业管理方、施工方等主体敲响安全管理警钟,推动形成更规范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陈楚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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