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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2026-02-14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黄丽丽 陈水英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上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害,谁该为此买单?日前,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未成年人骑共享电动自行车致人伤残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9月30日11时30分左右,陈某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未满16周岁的韦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在后。由于韦某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后,陈某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17255.6元,诊断为L1椎体压缩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陈某将韦某及其监护人诉至该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韦某应承担陈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韦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韦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监护过失。因韦某无个人财产,故其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最终,该院判决韦某的监护人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2232.9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风险预判与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擅自骑行易造成重大损失。未成年人一般无经济来源,若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伤亡,需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将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勿让未达法定驾驶年龄的未成年人骑车上路。发现未成年人有违法驾驶或其他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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