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耕时节,一些农民朋友习惯直接将田里清理出来的杂草、秸秆等进行焚烧,但若用火不当,很可能引发难以控制的火灾,甚至触犯刑律。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焚烧农田杂草引发的失火案,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院审理查明,2025年1月某日下午,李某在村头山脚下的自家农田里,为图方便,使用打火机点燃其清理出的杂草和玉米秆。不料,当时风力较大,火星被风吹至附近的山岭,迅速引燃了山上的林木,导致火灾发生,后经森林消防人员扑灭。
经相关部门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8.07公顷(约121亩),同时波及无林耕地0.49公顷。案发后,李某积极采取措施,主动赔偿了两名受害村民的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并取得了二人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失火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决: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森林火灾具有蔓延快、扑救难、危害大的特点,一旦发生,将对生态环境和人民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案中,李某在农田边焚烧杂草,自认为“烧完就没事”,却忽略了当日风大的客观条件,对可能引发山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要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摒弃侥幸心理和旧有陋习,彻底改变焚烧田埂杂草、秸秆等习惯,采用粉碎还田、集中堆放沤肥等安全环保方式处理农林废弃物。切勿图一时省事而酿成大祸。
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安全的底线必须守住。希望大家共同增强防火意识,从源头杜绝火灾隐患,守护平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覃光英
责任编辑:韦育君
值班终审:黄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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