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私事请假获批后回家,一场突发的交通事故让人受伤入院,这能算工伤吗?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帮大家厘清法律边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蓝晶晶通过招聘进入原告西丰公司工作。2021年12月某日,蓝晶晶口头向公司主管王伟请当天下午的假并获得批准后,在当天中午12时打完卡下班回家。12时10分,在回家途中,蓝晶晶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左转弯行驶至某一路段时,与陈奇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蓝晶晶受伤。经交警认定,陈奇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晶晶不负本次事故责任。2022年3月,蓝晶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蓝晶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西丰公司不服,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该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蓝晶晶的经常居住地为港北区某街道某某村,事故当天请假已得到批准,当天下午无需上班,中午12时下班后,已属于正常下班时间,蓝晶晶于该时间段从公司返回租住地属于工作生活所必须,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因此,该院认为,蓝晶晶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对于原告西丰公司的主张,该院不予认可。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该院予以支持。
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西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丰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三个核心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往返行为以“上下班”为直接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往返时间处于合理区间内;三是路线要素,即往返路线符合常理。在本案中,蓝晶晶到岗后因私事请假,且已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其离开工作单位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从时间上看,蓝晶晶在请假获批后回家,事故发生时间与请假时间紧密衔接,属于“合理时间”范畴;从路线上看,蓝晶晶选择的回家路线系其日常上下班的固定路线,符合“合理路线”要求,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精神解释,以及工伤认定应遵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蓝晶晶因私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外出应遵守交通规则,遇意外及时留存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共同筑牢劳动权益保障防线。(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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