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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共同债务共同担,“隐身”逃债梦成空!

2025-06-11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黎德群  

夫妻共同经营产生债务,法院判定一方担责,其拒不履行义务,并试图将财产隐匿于另一人名下,这样的“美梦”能逃过法官的火眼金睛吗?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执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2018年,广西某公司与莫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莫某出租车辆,租赁期限为2年,车辆所有权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归该公司所有。然而,莫某自2018年11月起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累计拖欠2.7万余元。该公司诉至该院后,双方达成分期履行调解协议,但莫某再次违约,该公司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依法对莫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亦无有效财产线索。执行陷入僵局时,申请人提供关键线索:莫某租赁的车辆由其夫妻共同经营运输业务,疑似存在财产转移情形。

执行法官据此深入调查,发现莫某配偶名下银行账户在调解期间有频繁大额资金流动,累计存款达8万余元。经核查,莫某夫妻二人共同参与运输业务经营,收入均通过其配偶账户收取,该账户资金实为夫妻共同经营所得。

莫某配偶发现其账户被冻结后向法院提出“债务系个人债务,法院无权冻结其财产”的执行异议。

该院经审理认为,莫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运输业务,所得的款项全部转入其配偶名下,莫某配偶名下的存款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执行其配偶名下属于莫某部分财产。经执行法官向莫某与其配偶释法析理,莫某配偶认可该账户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意以其中属于莫某部分款项清偿债务。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夫或者妻一方欠债,其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查封、冻结、扣划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呢?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依法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但通常申请执行人只能执行分割后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本案中,该院通过查控莫某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对遏制通过婚姻关系转移财产的失信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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