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新闻网

logo
学习强国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 > 正文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助力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建设

2023-10-12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周剑芸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刑事手段是推进反腐斗争取得实际成效的重要内容,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落地见效的关键环节,科学运用刑事政策和刑事手段,充分发挥刑法的规范、预防、惩戒、保障、教化和指引作用,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保驾护航,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刑事政策在贪腐案件中的实践情况

从严惩处贪污腐败是我国一直以来毫不动摇的原则,近三年,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和人数、人民检察院移送和起诉的人数都是以“万”为单位。我国在反腐上的刑事手段主要有保留死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增加罚金刑,设置缺席审判程序等。

在“从严”的基调和背景下,贪腐案件审理上也遵从了刑事政策中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对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从宽、积极主动退赃等情节给予“从宽”对待。

二、刑事政策在贪腐案件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追赃难度大,重办案轻追赃

调查难取证难是所有案件的通性,而贪腐案件的被调查对象往往都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反侦查能力相对较强,隐匿、转移、洗白赃款赃物的情况严重,追赃难度更大。

(二)量刑不平衡,行贿罪刑罚明显轻于受贿罪

虽然行贿和受贿都是犯罪,但是在入罪标准和量刑上却存在很大差别。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2019年至2021年“受贿罪”“行贿罪”全国一审刑事判决书,发现每年受贿罪受刑比例均在行贿罪的三倍以上,且经对受贿罪、行贿罪的判决书进行个案比对分析发现,行贿罪刑罚明显轻于受贿罪。

(三)同案不同判,定罪量刑差异差距较大

同案同判、类案类判是定罪量刑的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往往受到承办法官个人的办案经验、法律知识、主观认知和判断、自由裁量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量刑往往难以平等适用。

(四)打击过程中忽视政治生态修复

不加区别、不分情况的“严打”会加重被处罚对象的敌对情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会促使犯罪分子采取更多种多样的手段逃避处罚。同时,还会让没有违法犯罪但是又“牵涉其中”的人变得惶恐不安,影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容易滋生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等不良思想,出现越来越多不作为、不敢为的“躺平”干部。

三、以刑事政策助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织密法治牢笼

反腐败法律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科学,是反腐取得成功的关键。要在源头上进一步完善立法,进一步总结梳理贪污腐败案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经验和不足,完善反腐败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细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贪腐案件中的条款及规定,规范相关认定、操作程序,如进一步明确,虽犯贪污受贿罪,但是收受财物后未对他人、社会集体和国家造成实质损失的,积极退赃后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处罚金、资格刑等。

(二)解读政策:筑牢思想防线

要加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学习和解读。一是让公职人员正确理解“宽”与“严”的政策要求,认清现实,及时处理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做到自觉“不能腐”;二是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和典型案例,消除社会误解,最大限度争取群众信任和支持;三是加强司法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学习和正确运用,要注意慎重把握和适用“可以适用”的标准和情形,让刑事审判更加科学,案件处理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要求,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最大效用和意义。

(三)健全机制:统筹科学推进

健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评估、加强缺席审判制度适用等刑事机制和手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评估应当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重,要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对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进行审查,从贪污金额和犯罪情节、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具体情形进行量刑评估,充分听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的意见,重大案件要组织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

(四)追赃到底:确保不留余地

要充分认识追赃对惩治贪污腐败、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坚决杜绝贪污犯罪分子“因罪致富”。一是将追赃纳入司法人员绩效考核内容,建立追赃工作奖励、激励机制;二是加强对追赃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和完善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机制,对拒不退赃者加重处罚,对不惜“以罪致富”者形成强力震慑;三是增设刑后退赃制度,对确实无力退赃者的财产状况进行长期的监管并限制消费,服刑人员积极退赃、还清赃款的酌情减刑,通过回访帮教和社区矫正等延伸服务帮助服刑期满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参加工作、获得劳动报酬,争取最大限度追赃。

(五)行贿受贿一并严惩

行贿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六)打击与修复并重

既要依法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等贪污腐败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又要防范公职人员产生消极的“不敢为、不作为”思想,在高压反腐、肃清“毒瘤”的同时,以适当的“容错”来及时修复政治生态,保持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七)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案例是发生在身边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既为裁判者在统一裁判尺度、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能力提供有效指引,也为全体公职人员敲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警钟。在汇编案例时,注重兼顾“宽”“严”两方面案例,通过“从宽”案例传导认罪认罚从宽的信号,让有问题的公职人员看到希望,主动自首、立功,争取从宽处理;通过“从严”案例警醒公职人员要时刻不忘初心公心,剔除贪欲贪念,处处自警自律,时时警钟长鸣。

(作者系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科员、贵港市法学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