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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租屋起火殃及邻里,谁担责?

2023-11-25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陈楚炀   网络编辑:庞丹婷  

房东在其出租屋点油灯引发火灾祸及邻里,造成的15万余元损失,谁来赔?赔多少?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2022年2月15日,平南县平南街道陈甲的民房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陈甲妻子廖乙在该民房一楼点燃油灯引燃一楼杂物、木桌等可燃物蔓延成灾,烧毁该民房及相邻商铺。相邻丁商铺将房东陈甲廖乙夫妇和该房屋一楼铺面承租人丙商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起火原因是遗留火种引燃一楼杂物、木桌、货物纸皮外包装等可燃物蔓延成灾。廖乙于事发前在起火点范围内点燃两盏油灯,客观上导致火灾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其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陈甲作为房屋所有人,将自建房屋一楼出租给丙商行作为仓库使用,房屋与原告租赁的民房一楼通连,仅用木板相隔,且在起火点范围内堆放家庭杂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对火灾的蔓延扩大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丙商行租用陈甲涉案房屋一楼作仓库使用,明知廖乙在仓库内摆神台、点油灯、烧蜡烛而不予制止,仍在神台附近堆放易燃物品,未尽到消防管理职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原告丁商铺,明知其租赁的房屋与失火房屋相连,中间仅用木板相隔,仍将租赁的房屋用作仓库使用,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等,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对火灾蔓延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减轻侵权人的1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责任分担,廖乙应赔偿原告110161.8元;陈甲、廖乙共同赔偿原告15737.4元;丙商行应赔偿原告15737.4元。

廖乙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实务中,租赁房屋发生火灾,需根据火灾发生原因、租房合同等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划分。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租赁房屋的所有人还是使用人,都应尽到注意义务。

生活中,除了蜡烛以外,消毒水、驱蚊水等常见物品,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引发火灾。在此提醒大家:

1. 树牢安全意识,若家中引火物较多,可安装烟雾报警装置。

2. 损害发生后,及时保存证据,认真申报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从而真实还原自己的损失,保障合法权益。

3. 及时排除不当堆放的易燃物品以及楼道、消防通道堆积杂物等可能引起火灾、延误救援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