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新闻网

logo
学习强国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 > 正文

检察机关破解侦查监督难题的路径探析

2023-05-11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韦似兰 刘黄娟   网络编辑:周霞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力制约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2018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明确要求按照案件类型组建刑事办案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现对“捕诉一体”侦查监督的办案机制进行总结,以期望对以后开展的侦查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述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含义

刑事侦查监督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刑事侦查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全过程实行监督,以防止侦查权滥用,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狭义的刑事侦查监督认为立案与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两个独立的阶段,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是刑事侦查的一种途径。因此,不应当将立案、批捕、审查起诉纳入到刑事侦查监督中。

广义的刑事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既要对侦查活动结果进行实体评判,也要对侦查程序进行监督,具体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监督等。广义的刑事侦查监督没有将立案监督纳入刑事侦查监督之中,认为立案是刑事侦查程序开始的标志。立案之时,刑事侦查尚未开始,更谈不上刑事侦查监督。

(二)我国刑事侦查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制度是基于我国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相互制衡而在司法体制中设计的独特的司法制度。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相互配合、制约关系再次作出明确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基本制度遵循,搭建起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的总体框架,为侦查监督职能的履行指明了方向。

(三)我国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权的运行模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及侦查模式决定了我国侦查权的运行模式。我国政治体制、刑事诉讼以及刑事侦查模式对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模式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线性模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负责起诉阶段,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在刑事诉讼中,三机关权力运行在本质上是平行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三机关存在先后承接的诉讼协作。而这种协作通过刑事诉讼法予以规范,可以说这是一种相对规范化的流水线办案模式。

二、捕诉一体机制下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较为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

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只能依据几个刑诉法条文以及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在法律法规制度层面上最高检与公安部没有联合制定统一的侦查监督实施细则,没有形成完整的、严谨的可操作性的侦查监督依据,这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开展此项工作时步履维艰的根本原因。

(二)部分检察人员侦查监督能力不强,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不积极、不主动

一是传统的重办案轻监督的理念和高强度的办案压力下,部分检察官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不积极,认为监督立案、监督撤案以及纠正违法等容易得罪人,且不容易出成绩,是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二是侦查监督能力不强的现象同样不容忽视。很长时间以来,相当部分的检察人员将工作重心都放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上,上级院的培训也多围绕提高办案质效。侦查监督相关培训较少,导致检察人员侦查监督能力不强。

(三)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的手段不多,侦查监督线索来源较为单一

检察机关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侦查监督的条款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而采取何种手段监督,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纠正违法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纠正侦查违法行为。

当前侦查监督线索多来源于检察人员从案卷材料中获得或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获得。虽然刑诉法规定了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对侦查违法行为进行控告、申诉,但通过这种途径获得侦查监督线索的机会是少之又少。

三、破解侦查监督难题的路径分析

(一)及时总结侦查监督工作经验,加快出台侦查监督实施细则,为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提供更加充足的法律支撑

捕诉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侦查监督案件进行及时沟通,对一定时期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总结,统一双方在证据收集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认识,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促进办案能力和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将侦查监督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或办案指导。

(二)采用多种方式,提高办案人员侦查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办案人员的侦查监督能力

一是加大侦查监督业务培训力度。上级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监督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短板、难点以及疑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捕诉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侦查监督业务进行及时沟通,并借此机会对捕诉部门的检察官进行现场培训,提高他们的侦查监督能力。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挥棒的作用,调动检察官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的积极性。通过适时调整立案监督、监督撤案、侦查活动监督等的分值标准,将检察官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情况纳入业绩考评,并将业绩考评结果与司法绩效挂钩,以此来调动办案人员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的积极性。

(三)充分运用派驻公安机关办案中心检察官办公室,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动态监督,破解侦查监督线索较少的问题

一是要强化与公安机关的信息沟通,促进案件资源共享。即检察官办公室每月与公安机关互通案件信息,并通过查阅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登录公安机关警综平台,及时掌握相关情况,提高侦查监督的针对性。二是完善侦查监督方式,促进规范执法。根据检察官办公室贴近公安办案一线的优势,通过登录公安机关警综平台,对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不予立案、立案后撤案等重点案件进行重点监督,以破解案件监督线索获取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