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部分义务转委托给第三人进行处理。第三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是否有权直接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请托择校”失败,请求返还“协调费”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王军(化名)的女儿即将入读小学,王军看中本地一所公立学校,但因不具有目标学校对应的学区房无法办理入学。
2021年6月,王军通过廖玲(化名)认识了自称能为学生办理学籍变更事宜的程宇(化名)。程宇称,只要家长交纳一笔“协调费”,其可帮忙办理入学事宜,并承诺办不成可以退款。王军和家人商量后,先后四次向廖玲转账2.8万元,口头委托其办理入学事宜。廖玲收下款项后,在征得王军的同意后,把办理入学的资料及2.8万元转给程宇,请他帮办理学生入学相关事宜。
转眼到了2021年8月中旬,王军发现自己女儿的学籍并未变更,便找到廖玲询问。廖玲又找到程宇询问原因、催讨退款。但是,程宇编造各种理由拖延。2022年2月,廖玲作为见证人,程宇将署有其本人签名的欠条交给王军。欠条内容约定程宇将在2022年4月30日前将全部款项退还给王军,如到期未还清,程宇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后,王军多次讨要款项无果,便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廖玲、程宇两人返还不当得利2.8万元。
案件经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审结生效。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军、廖玲、程宇3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廖玲是否应该就案外人程宇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王军与程宇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王军对其女儿不具备就读目标小学的资格是应知且明知的,为让其女儿进入目标学校,王军委托廖玲为其女儿办理入学事宜,廖玲接受王军委托,故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廖玲在征得王军同意后,将入学事宜转给程宇办理,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高额对价,程宇接受廖玲委托,故双方形成转委托合同关系。王军请托为其女儿择校的款项均由廖玲受王军指示转给了程宇,事未办成后,廖玲多次向程宇追讨王军已支付的“协调费”,基于廖玲与王军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是无偿委托,且程宇已将署有本人签名的欠条交给王军,故廖玲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再者,王军以找人托关系的方式,利用不正当手段办理其女儿上学事宜,该委托事项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入学规则,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案涉委托合同、转委托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款项应基于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军、廖玲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廖玲、程宇之间的转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判令程宇偿还王军2.8万元。
法官说法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升学季,应如何避免遭遇升学骗局?
近年来,伴随着家长对教育的愈发重视,许多家长希望孩子入读名校获取更好的教育资源,甚至不惜“花重金”为孩子拿到一张心仪学校的“入学票”。有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谎称可以通过“托关系”“走后门”等方式帮忙办理入学,从而非法赚取高额“中介费”。
在此提醒,父母希望孩子有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无可厚非,但要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按正规途径办理入学。“托关系”入学不可取,各位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择校观念,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承诺,否则事与愿违,不仅会造成钱财损失,还会耽误孩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