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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外出就餐吃出异物,如何维权?

2025-02-06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陆莹 粟焕玲  

外出就餐时发现食物里有异物,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日前,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年11月,付鑫和彭艳到某美食店点了两碗粉及汤,价格分别为13元、12元。就餐期间,付鑫发现粉和汤里有蚊虫,当即拨打12315和12345投诉。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付鑫和彭艳向港北法院起诉,要求美食店退还餐费20元并支付赔偿金2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付鑫和彭艳在美食店就餐,并支付相应的餐费25元,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从付鑫和彭艳提供的照片和视频显示,美食店销售的食品中有蚊虫、苍蝇,可以确定美食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情形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美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付鑫和彭艳主张美食店支付赔偿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餐费20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顾客在餐厅就餐消费,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吃出异物,选择追责是消费者个人的权利。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先与商家积极沟通解决,要求退换问题菜品,并向商家主张赔偿金。如果商家处理态度消极、蛮横无理,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的电话举报投诉。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据,例如消费凭证、菜品有异物的照片、异物的照片等,如果餐厅不同意协商调解,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食品安全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身边人的权益,一方面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餐饮企业更加合法合规地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