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与大伟于2021年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因钱款问题发生纠纷,大伟将小丽诉至法院。
大伟称,小丽于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因购买汽车、还车贷、还信用卡等原因累计向其借款17.07万元。其间,小丽偿还了5.34万元,尚有11.72万元借款未偿还。大伟认为,其与小丽是奔着结婚为目的,所有借款都是为了促成婚姻并非赠与,其多次催告还款,小丽没有履行还款,而且2024年3月至今无法联系到小丽。其借款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两人已分手,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故撤销该附条件赠与,要求小丽返还相关款项。
小丽称,其与大伟同居3年,财产早已混同,部分款项用于两人共同生活花销,平时其也赠送贵重礼物给大伟,2022年还为大伟支付了住院的所有费用及生活开支。小丽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属于典型的“你情我愿”的赠与行为,大伟未能逐一举证每笔款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小丽认为该款项不属于借贷关系,遂请求法院驳回大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大伟与小丽于2021年12月开始交往并建立同居关系至2024年3月,双方有大量金钱往来记录。大伟转账给小丽的款项均未备注为借款,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小丽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有大量的生活消费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基于大伟、小丽双方是恋人并在恋爱期间稳定地同居的特殊关系,小丽对大伟的转账款项作出了合理说明,故大伟应就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大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交付的款项为借款,故大伟主张与小丽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小丽偿还欠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大伟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