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狗相撞”引发“人伤人”的案件。因遛狗不牵绳导致宠物狗被撞,宠物饲养人挥拳打司机,宠物饲养人和驾驶司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伤者能否请求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对这样一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该院对宠物饲养人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案件回顾:
老邓在城中村的家中散养了几条宠物狗,习惯于将未拴犬绳的宠物狗放到空地上玩耍。
2023年5月15日17时左右,小段驾驶汽车掉头转弯时,突然间,两条狗向汽车右前方窜去,老邓饲养的其中一条宠物狗被撞当场死亡。小段未察觉车辆有异常,随即驾车离开。
老邓找到小段讨要说法。小段对其误撞宠物狗的行为表达歉意,表示愿意赔偿老邓损失。老邓不依不饶,小段被激怒后反驳老邓:“你遛狗为什么不拴绳?”
争吵中,双方对立气氛达到顶点,周围群众见状赶忙将二人拉开。老邓却出手将小段压在地上殴打,被打后的小段急了眼,也朝老邓还手出拳。
在此事件中,小段身上有多处挫伤,经医院诊断为弊病、气滞血瘀症。辖区派出所民警两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小段便将老邓起诉至法院,要求老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945元。
老邓则认为,小段没能做到谨慎驾驶,不观察路况,导致自己的宠物狗被碾压致死,对他的身心造成多重打击,小段应当对此事负责。于是,老邓反诉小段,要求小段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60元。
对此,小段表示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驾驶过程中也未超速,且认为老邓遛狗不拴绳违反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发后,因老邓先动手打人致其受伤,自己也是受害者。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邓与小段二人,谁是侵权方?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邓虽然举证证明其养狗证照齐全,但并未举证动物饲养人遵守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然而,老邓散养的宠物犬未系犬绳,放任犬只在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小段提交了事发时的道路录像,足以证明小段不存在超速驾驶或违规驾驶等过错行为。小段作为车辆驾驶人,车辆转弯时正处于驾驶视线盲区,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事发后,小段态度诚恳,想积极赔偿损失,结合小段的驾车判断和事后处置,无法证实小段在误撞宠物狗的行为上存在主观过错。
最后,老邓与小段的互殴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小段提供其受伤的门诊病历、门诊清单发票、调解记录及行车记录仪光盘等证据,足以证明老邓对小段实施殴打行为,致小段身体受到伤害,故小段要求老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小段对老邓也存在殴打行为,其行为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老邓侵害小段身体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老邓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事件中受伤并去治疗,因此,老邓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及产生的后果,法院酌定由老邓承担70%的民事责任,小段自负30%的民事责任。
经核实小段提交的证据,法院确认小段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共计1240.78元。
综上,老邓赔偿小段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共计868.55元。老邓要求小段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宠物狗饲养人养宠不文明、不规范引发的类似纠纷日益增多,这值得我们反思。一方面,宠物狗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犬只,避免犬只伤人,亦避免犬只受到伤害。
另一方面,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按照规定行驶,并且负有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的义务,避免事故发生。如果因驾驶人驾驶速度过快、驾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