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小欣,我不该在他人面前污蔑你,我诚心向你道歉,希望你能越来越好。”
“对不起,小静,我也不该一时冲动在抖音发布虚假信息,给你造成伤害,我真心向你道歉,希望你越来越幸福。”
这是一起由“网络造谣”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庭审现场一幕。平南县人民法院大安法庭审理调解结案,成功解开两名当事女孩的心结,解决了两人之间因为言语不当造成的名誉权纠纷。
小静与前夫离婚后,前夫便开始追求小欣。小静知道后,时常骚扰小欣,还将两人的聊天记录转发给前夫,并对前夫和其亲戚说小欣是从事不正当职业的女孩。小欣一气之下注册了抖音号,将小静的照片和手机号码发布在抖音上,称小静从事不正当职业,导致小静被多人电话骚扰。小静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发布人为小欣并传唤其问话,小欣承认自己为发泄私愤在抖音侮辱、诽谤小静的事实。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后来,小欣虽然删除了相关信息,但网络传播速度太快,导致周围的人对小静议论纷纷。最终,小静将小欣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欣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期间,小欣不愿赔礼道歉,且认为小静要求赔偿过高,称小静污蔑她有错在先,才导致她情绪失控在抖音发布虚假信息,她已受到行政处罚。小欣坚持将庭后找到证据起诉小静。
该案事实清楚,小欣坚持以类似的理由起诉小静,案结事不了,也增加当事人诉累。主办法官立即以案释法,对比两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引发的名誉权侵权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严重程度以及双方的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相比之下,小欣的过错更明显,影响范围更大,对小静造成的伤害也更大。在法官的分析下,双方有所触动。法官进而劝解,若小欣坚持起诉小静,两案可以一并处理,赔偿的金额也可以相互抵减,一次性解决双方的纠纷。在法官的劝说下,两名女孩握手言和、相互道歉,小欣也自愿赔偿小静2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通过网络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诋毁他人不仅构成名誉权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言论自由之下我们更应该谨言慎行,不做“网络暴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