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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禁毒工作成效明显 毒品案件数量连续3年下降

2024-06-21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见习记者陆颖敏 通讯员卢彦  

贵港新闻网快讯 6月21日上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4年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以来贵港市两级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发布5起已生效的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发挥审判职能,做好禁毒工作,贵港市两级法院通过强化组织保障,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党组专题研究,加强建设专业队伍,切实抓好抓实抓细全市禁毒工作。注重发挥审判职能,高质高效办理案件。2023年以来,贵港市两级法院在该类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37人。注重禁毒综合治理,能动履职提升效能。2023年以来,贵港市两级法院通过加强工作会商、做好同堂培训、制发司法建议,联合多部门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形成禁毒合力。注重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禁毒氛围。贵港市两级法院始终把禁毒宣传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以6月禁毒宣传月、“6·26”国际禁毒日等为契机,广泛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禁毒宣传教育融入学校课堂、融入乡村基层、融入日常生活。

案例一:对毒品犯罪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覃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被告人覃某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并对车辆进行改装后,雇请李某驾车前往外省帮其带毒品回来。2020年3月,李某开车携带毒品返回广西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李某所驾驶车辆内查获海洛因17325克。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明知是毒品而跨省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最终,以覃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于2023年12月对罪犯覃某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我国对毒品犯罪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毒品犯罪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覃某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我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严惩不贷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案例二: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刘某材、李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被告人刘某材以475元的价格,分4次贩卖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给被告人李某。李某购得上述电子烟后,又以500元的价格,分4次将电子烟卖给吸毒人员姜某某。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材、李某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二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对刘某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典型意义】依托咪酯在我国作为药品主要用于快速催眠性静脉全身麻醉,临床上作用迅速而短暂,入睡快、苏醒也快,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效果将其加到电子烟中,充当毒品代替品进行贩卖牟利。这类毒品替代物质具有与传统毒品相似或者有更加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过量吸食会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窒息死亡等严重后果,对身心造成不可逆伤害,并易导致吸食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危害极大。该案也警示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毒。

案例三:明知他人携带毒品而搭载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某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朋友李某某随身携带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仍驾驶汽车搭载李某某前往外地,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冰毒净重28.76克。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李某某携带毒品仍驾驶小车搭载李某某前往外地,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以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依法打击整治毒品流通,是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对运输毒品犯罪的惩处,将有力威慑和预防毒品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案中,杨某某明知李某某携带毒品,仍驾驶小车搭载李某某前往外地,其行为是典型的运输毒品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四:容留未成年人在宾馆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3年,被告人梁某某在某宾馆容留未成年人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梁某某利用成年人身份在宾馆开好房间,供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了条件,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惩处,体现了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坚决予以打击的立场。

案例五: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曾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让曾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给予50元辛苦费。随后,曾某某便联系上家购买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供陈某某吸食。2023年4月案发。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吸毒人员因无其他经济来源,为满足其他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需求,而为他人代购毒品进而牟取毒资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曾某某为获取继续吸毒的资金,利用其平时购买毒品渠道的便利,为他人代购毒品,导致毒品扩散,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