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新闻中心 > 行业 > 正文

车辆超载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26-11-06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严裕祯 黄丽丽  

车辆因超载行驶发生侧翻事故,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案涉免责条款有效,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今年3月10日,驾驶员何某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因车辆爆胎后侧翻,造成何某受伤、车辆损坏及路边树木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案涉车辆核定总质量49吨,事发时实际总质量53.38吨,何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认定何某负全部责任。

何某所驾驶车辆,为某物流公司所有。该物流公司于今年2月6日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金额为51.94万元,保险期为1年。

事故发生后,该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拒赔。理赔无果,该物流公司于今年4月8日将案涉车辆托运至维修店进行维修,共支付了8.8888万元的修车费。为此,该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8.888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在合同内对字体进行了加黑加粗提醒并做明确说明。投保后,该物流公司在《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上盖章,手书确认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投保人已经充分理解并接受保险条款,自愿投保,故请求法院驳回该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该物流公司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8.8888万元是基于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内容,其中第十条约定的不负责赔偿的情形之一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案涉保险车辆属于超载。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事由是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故该物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车辆损失费8.888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保险理赔并非只要发生车辆损失就必然赔付,保险赔付应当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作为边界。超载属于明令禁止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列为保险免责事由,意在倒逼机动车驾驶人恪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源头降低因超载带来的车辆失控、爆胎、侧翻等事故风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明晰保险保障范围与拒赔情形。驾驶人日常营运中要严格遵守装载管理规定,杜绝超载等违法行为,做到安全出行、文明驾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

栏目最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