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靠后乘车人贸然开门引发的“开门杀”事故屡见不鲜。乘客开门造成他人受伤,算不算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要不要赔?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答案。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杨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杨某乙,违规将车辆停靠在某路段非机动车道内。黄某驾驶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途经该车位置时,杨某乙开启左侧后车门,与黄某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损坏。
交管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杨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黄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55天。经司法鉴定,黄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杨某甲、杨某乙分别垫付部分医疗费,保险公司先行赔付3.5万余元。
各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甲、杨某乙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诉讼中,保险公司对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抗辩乘车人开门致损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杨某甲和杨某乙两名被告亦对部分医疗费关联性、误工费计算标准提出异议。
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采信,确定杨某甲、杨某乙内部责任分别按70%、30%划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司法鉴定存在机构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重新鉴定情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关于各项损失,法院结合住院病历、医嘱、票据,对合理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予以确认;误工期、护理期采纳医疗机构医嘱;交通费虽无票据,但属于就医复诊必然支出,酌情支持;伤残鉴定费系受害人确定损失的必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核算,黄某各项损失合计约18.8万元。
综上,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部分的70%由商业三者险赔偿,扣减已垫付款项后,保险公司尚需赔偿黄某14.1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30%损失由杨某乙自行承担,扣减其已垫付费用,杨某乙还应赔偿4426.57元;驳回黄某其它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以往,对“开门杀”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赔存在分歧。今年6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明确,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及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请求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赔的,不予支持。
该规定核心在于风险开启理论:车辆停靠后的开门行为是机动车使用过程衍生的固有风险。驾驶人违规停车、未尽提醒义务,乘车人开门疏于观察,均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对受害人而言,驾乘人员对外视为一个责任整体,内部责任划分不能对抗被侵权人,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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