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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博主网络“口水战”两败俱伤 互诉名誉侵权双双担责

2026-09-18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余漫铃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能发声,但动动手指发布的“吐槽”视频,可能已踩上法律红线。两名网络博主因民事纠纷,在网络平台掀起一场持续数月的“口水战”。侮辱性言辞、热门视频、网友负面评论……“以牙还牙”式的网络反击,让双方都付出法律代价。

案情回顾

张三(化名)、李四(化名)均为自媒体博主。张三运营的抖音账号粉丝量达46万;李四运营的西瓜视频、今日头条等4个新媒体账号粉丝量达4.7万。两人此前存在雇佣合作关系,后因商业经营事宜产生矛盾纠纷,张三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3年8月,张三率先在其抖音账号发布视频,指名道姓地指责李四是“骗子”,李四“骚扰恐吓我的家属”,视频累计播放量达3.3万次,引发大量网友跟风发表负面评论。

面对张三的网络指责,李四采取“以牙还牙”的方式报复。2023年10月至12月,李四在4个新媒体账号发布20余条短视频,多次使用“张无赖”“张骗子”“张孽畜”等极具侮辱、贬损性质的词汇,热门视频播放量高达4.1万次。虽李四已对视频中人物面部进行打码处理,但广大网友仍能精准识别其所指对象为张三,李四未作澄清并在评论区附和网友负面言论。

矛盾持续激化后,张三将李四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四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李四随即提起反诉,同样要求张三承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侵权需具备存在具体侵权行为、受害人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四要件,不论纠纷起因、侵权先后,符合即担责。张三发布不实信息引导负面评价,致李四社会评价下降,构成侵权;李四长期多平台发布侮辱贬损内容,捏造婚姻关系,超出澄清范畴,致张三社会评价降低,亦构成侵权。审理期间双方虽删除视频,但损害后果无法消除,不能免责。

法院判决双方各自公开致歉、恢复名誉,张三向李四赔偿2000元,李四向张三赔偿3000元。张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诋毁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构成侵权需依法承担责任。

对方有过错不等于可以随意网暴,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切莫因一时之快在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侮辱性的言语攻击或曝光他人隐私,否则不仅无法实现维权需求,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两败俱伤。

面对网络侵权,应保持冷静,通过截图、录音、录屏等方式保留固定证据,可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也可与网络平台联系要求删除、禁言、封号处理,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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