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新闻中心 > 行业 > 正文

【以案说法】冒用他人证件租车肇事,责任如何划分?

2026-08-19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黄景娜 陆文菊  

冒用他人驾驶证租车,又被另一名未成年人擅自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人十级伤残。出租方、承租人、驾驶人,三方责任如何认定、过错比例如何划分?日前,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违规租车链条上的每一环作出了明确的法律回应。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韦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借用朋友驾驶证向李某承租一辆小型轿车。其后,未成年人刘某在未征得韦某同意的情况下驾车外出。车辆行至路口时与左转弯的曾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曾女士骨盆多发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住院44天。交警认定刘某与曾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后,曾女士将出租人李某、驾驶人刘某、承租人韦某及案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庭审中,李某辩称已审核证件,但对证件人与实际租车人是否一致“不知情”;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属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韦某称刘某系“偷开车辆”外出,不应由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同等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曾女士、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40%、60%。机动车一方内部,按过错比例进一步划分:刘某无证驾驶系事故直接原因,承担机动车一方75%责任;韦某无证租车,且当庭陈述“平时会让刘某在其陪同下驾驶”,系对刘某无证驾驶的默许,过错明显,承担15%责任;李某作为专业租车经营者,未对承租人身份、驾驶资格履行审慎审核义务,放任冒用证件、无证租车行为,为事故埋下隐患,承担10%责任。关于保险赔付,法院明确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人先行赔付,赔付后可依法追偿;商业三者险因无证驾驶属免责条款且保险人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予赔付。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曾女士9.8万余元,并向刘某返还垫付款1.5万余元;李某、韦某、刘某分别赔偿832.77元、1249.16元、6245.8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作为专业租车经营者,审核义务不止于“看了证件”,更要核对持证人员与实际租车人是否一致,其将车辆出租给无证的韦某,未能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存在过错。韦某冒用他人证件承租车辆后,即为车辆管理人,其明知刘某无证仍默许其驾驶,同样具有过错,需与使用人刘某按比例担责。

法官提醒,汽车租赁经营者务必严把资质审核关;无证人员切勿心存侥幸租车驾车;持有驾照者亦不应随意出借证件或车辆。守好租车“第一道门”,才能从源头减少“车轮上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编辑:

栏目最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