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浓情时,转账赠礼;分手后算账,讨债追款。当一段恋情走向破裂,昔日的恋人以之前的“甜蜜”转账是借款为由而主张追回,法院是否会支持?通过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让我们看看答案。
该院审理查明,原告许章锡与被告关苒于2022年4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相恋。恋爱期间,许章锡向关苒转账约70笔,转账金额共46500元,其中有一笔688元、一笔888元转账备注有甜言蜜语,其他转账均无备注说明。2023年7月,许章锡与关苒分手,许章锡删除与关苒的联系方式。2025年3月,许章锡重新添加关苒的联系方式,以家里有急事为由要求关苒还款,关苒拒绝还款。许章锡诉至该院,请求判令关苒偿还借款46500元并支付利息。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许章锡依据转账凭证要求被告关苒偿还借款46500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许章锡与关苒的转账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许章锡提供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其向关苒的转账系借款。此外,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是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及实际履行款支付的义务。本案中,许章锡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反映出关苒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关苒在聊天中一直未认可是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因此,对于许章锡要求关苒偿还借款46500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可。
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许章锡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性质认定需要结合证据以及双方日常生活状态来综合判断。主张借款的一方,除需要提供证明转账的凭证之外,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意思。因此,情侣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在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尽量明确款项性质,采用备注或者书面约定等形式明确,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有据可循。(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