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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2025-05-21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梁微 陈春光  

未约定还款顺序

应该“先息后本”

还是“先本后息”?

民间借贷中,在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偿还的借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本金和利息时,该笔还款是算作偿还本金还是利息?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某与杨某是多年同学。2022年4月,张某因紧缺资金,找杨某借了13.93万元,并承诺连本带息还钱。杨某看在多年同窗的情分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将借款汇至张某银行账户。借款到账后,张某随即出具借条归杨某收执,双方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7月22日前。

起初,张某声称会按时还钱,但随着还款期限已至,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在杨某的多次催要下,张某于2022年9月向杨某还款1万元。

时间来到2024年9月,眼见借款迟迟要不回,杨某决定诉至桂平市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3.93万元,并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对2024年2月已偿还的1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了激烈争议。

杨某诉称,张某的借款时间明显已超过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因此,张某此前已偿还的1万元仅是逾期利息,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未偿还。

张某辩称,起诉时,其已主动将利息计算方式调整为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所以,这1万元应当计入利息。双方各执己见,最终法院应如何判决?

桂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张某与杨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还款顺序,张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故应当依照法律补足当事人表意的缺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明确了还款顺序——先息后本。具体来说,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即本金)。张某与杨某在借款时已经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在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情况下,张某先行偿还的1万元应当依法认定为其向杨某支付的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3.93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剩余的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如何确定还款顺序,对借贷双方的实体权益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向他人借钱还是借钱给他人,都应当事先达成“君子协议”,特别是“借条”中,应当明确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注明担保形式等,避免因为“一笔带过”的借条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法律明确规定了还款顺序,利息优先于本金清偿。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民间借贷,也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对于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先息后本”具有普遍适用性。利息是债权人预期应有的收益,是资金占用的成本,优先清偿利息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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