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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路径探讨——以危困企业破产重整为视角

2024-06-08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梁鹏 刘厶铭 罗珩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已经出现破产情况或可能发生破产但确有挽救希望情况下,由法院参与主持,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依照破产重整计划对企业的债务作出清理、经营方案进行重整的制度。

(二)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年3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 13 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提出,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既影响了高质量发展,又关乎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营造透明、公平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一)实例分析及其启示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公司)制作了全球第一部山水实景演出剧目《印象·刘三姐》。2004年公演,一年利润近亿元。然而,在企业持续发展的同时,由于不合理地为关联控制人或股东担保或代偿债务,进而引发债务危机,债务总额超过15亿元。

2017年8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广维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多次与重整投资方、债权人等协商、沟通,获得了债权人与投资方的谅解,在投资方的7.5亿元中获得了0.5亿元的启动资金,以此来解决548名离退员工和伤残员工救助金、养老金问题。2019年,该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各项计划内容平稳推进。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现实困境

鉴于《印象·刘三姐》影响巨大,并且广维公司所有资产被区内外多家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债务数额巨大,涉及上千名职工生存及地方稳定问题,广西高院因此成为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首家直接受理破产案件的高级法院。《印象·刘三姐》的破产重整经历了许多曲折才得以成功,其他的危困企业就不那么幸运了。

贵港市两级法院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办理企业破产案件155件,只有17家企业实现破产重整或重整式清算,破产重整占不到破产案件总量的10%。

下面,笔者以所在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经验,浅谈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困境:

1.制度尚未成熟完善

(1)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条文较少。

破产重整制度在国内的司法实践经验较为匮乏。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仅有28条,与之相关的司法条文也只有5条。

(2)现行法律尚未设立预重整制度。

预重整制度指的是事先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进行联系,在引入投资人的基础上,对债务、债权关系进行梳理,通过梳理明确优化出资人权益方案,最终由多方一同制定重整计划,并签署相应协议,且获得法院认可的一项制度。我国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开始了预重整制度的探索。

2.效率不高

(1)重整制度重公平轻效率。

(2)重整计划的制定时间过长。

企业破产法中重整方案提交时长相对较长,将之规范在9个月左右。经查阅资料,只有34%的大型企业在9个月内完成重整,平均时长为417天,一些企业的重整甚至历经数年。

(3)破产重整案件缺乏简易审理程序。

3.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

从部分债权人角度来讲,如果发现债务人企业发生破产情况,则会及时提起诉讼,力求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而不是对破产重整进行申请。这是因为濒临破产的企业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但是持有资金却可清偿个别债权人债务。

另一部分债权人会认为,企业的重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重整中因新交易引发的债权、设备耗损引发的价值减损等,这些均会对分割债权造成影响。

4.融资困难

重整融资存在诸多困难,表现在重整融资方式单一、重整融资市场不完善、融资计划缺少法律支持等。

5.信用修复困难

从目前来看,工商、税务和金融的信用缺陷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影响最大。如果债务人存在信用不良记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将变得更为艰难。

三、优化破产重整制度路径探讨

(一)增强破产重整制度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

完善法律依据,对相关条文进行细化。在对破产重整制度予以改进和完善的同时,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包括进一步细分主体、确定具体原因等;在确定具体内容时,要将可操作性作为考虑重点;在监督方面,明确具体的负责人,同时将责任落实到实处。不仅如此,还要详细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操作流程、适用主体等。

(二)府院联动,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1.要建立综合评估机制。通常情况下,主要由法院确定破产重整程序是否需要启动,并且需要在商业层面上对企业重整与否予以判断,而法院属于非专业的商业人士。对此,在法律层面上由法院判断破产审理成为了当前较为推崇的一种做法,同时由专门机构负责判断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经营。法院可选择和政府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召开政策研判会等方式探究安置职工、引进投资方和清偿债务等方面的工作,并在综合考虑第三方相关报告与专业人员意见后确定最终处理方案。

2.要构建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为了保障重整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法院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在破产保障基金、税收政策、企业信用修复、证照办理、项目调整等方面获取支持协助。

(三)建立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结合的途径

事实上,预重整制度可以解决目前重整“启动难”“运行难”以及重整计划“执行难”等问题。而简易重整程序具有简易便行和成本低等特点。在预重整中若处理的案件涉及的利益分歧相对较大,涉及的债权人数量较多,且案件较为复杂,存在诸多争议,可考虑司法重整和预重整双轨制。

(四)设立重整简易程序

从国内现有经验来看,在司法重整中应以简易程序为原则,复杂疑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为例外,在并未出现重大事项和程序错误或当事人提出异议理由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可根据普通程序对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审理,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程序。

(五)应赋予重整投资人相对畅通的退出渠道

1.退出渠道相对畅通。投资人在企业成功重整的情况下,作为主要投资者拥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分享权,退出渠道畅通属于较为重要的节点。在实务操作上,退出渠道较为常见的主要有股权上市、同业并购等。

2.清算退出权相对优先。在未能成功重整的情况下,清算程序会取代原本的重整程序。从投资人角度来看,能否拥有清算退出优先权成为了较为重要的内容,而原股东与普通债权人对其能否拥有该项权利具有决定性作用,债权与股权对协议资金性质则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属于股权的情况下,和普通债权人相比,并不优先;在属于债权的情况下,代表其属于共益债务,即具有一定优先权。根据意思自愿原则可知,对投资协议进行重组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配置新旧股东权益。在清算过程中,可通过设计优先股的方式明确比普通股东优先的权利。

(作者系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此文获“法治贵港”征文活动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