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新闻网

logo
学习强国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 > 正文

【以案说法】电商出售不符合标准的电视机,被判退款并赔偿

2023-11-04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刘碧峰 黎丹霞  

随着电商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日常交易方式。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货不对板问题时,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消费者退还货物,商家退还购物款并赔偿3倍购物款。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某通过购物网站在被告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店铺以859元包邮的价格购买一台42寸液晶电视机。原告收货后,发现电视机尺寸实际为39寸,且该电视机屏幕分辨率为1366×720,并非普通42寸液晶电视的屏幕分辨率1920×1080,遂与被告的客服沟通。客服表示,发送公司的出库单显示没有发错货,42寸的电视屏幕实际尺寸为40寸。双方沟通无果后,原告要求退货,被告不同意退货。原告认为被告在网页广告上展示的电视机与实际发货的电视机不一致,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859元并赔偿3倍电视机价款。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出于销售商品并获取利润的目的,在购物网站上展示出售电视机,并在展示的页面对电视机的型号、尺寸、分辨率、价格等进行明确表述。原告对以上细节确认后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但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电视机在尺寸以及屏幕的分辨率上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属违约。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符合广告页面详情中尺寸及分辨率的电视机,不符合原告在下单时欲购买的电视机要求,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某退还购物款859元并赔偿3倍损失2577元,原告将电视机退还给被告。

法官提醒:网上购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距离感,消费者在下单购物后可能面临产品质量、货不对板的交易风险。因此,广大消费者在收货后要及时验货,发现问题马上向商家及购物平台反馈。同时,要掌握消费者维权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网购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黄某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原告在购买时选择了符合自己要求的电视机,但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电视机在尺寸以及屏幕的分辨率上明显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85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将电视机原物退还给被告。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的规定,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符合广告页面详情中尺寸及分辨率的电视机,不符合原告在下单时欲购买的电视机的要求,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视机价款的3倍257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