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闯祸,谁负责?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此作出法律解答。
阿强和阿珍婚后育有一女小美。在小美10岁时,阿强和阿珍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小美由阿珍抚养。5年后,小美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将路人甲撞伤,造成甲九级伤残,需赔偿高额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甲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将小美、阿强和阿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阿强作为小美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阿强辩称,其与被告阿珍离婚后,小美随母亲阿珍与他人另行组成家庭,阿强不再是小美的监护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对小美的过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平南法院认为,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天然亲权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以及是否直接抚养、教育孩子所改变。阿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教育小美,但阿强与小美之间的父女关系并未发生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从未因阿强与阿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变化。因此,在小美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阿强作为小美的法定监护人之一,是适格被告,阿强应当就小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强、阿珍共同对小美的侵权行为向甲赔偿各项损失共10余万元。
法律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平等地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即父母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不会因婚姻消失而消失。父母平时应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在家庭教育上下功夫,多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与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