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侵害了另一方的知情权,能否撤销婚姻?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1月登记结婚。2022年2月,刘某收到李某给付的彩礼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同年3月,刘某因患病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刘某患精神分裂症,刘某于4月出院。其间,刘某父亲将刘某婚前曾于2020年6月因精神分裂症住院后的《出院记录》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李某方知刘某婚前曾患精神疾病。2022年7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未经深入了解而登记结婚。而刘某婚前确有精神分裂症病史,该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疾病范围。刘某婚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显有过错,李某诉请撤销婚姻,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本案中被告刘某未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隐瞒重大疾病,原告李某要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2022年1月登记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