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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事起淫心 强奸未遂也获刑

发布:10-02-06 12:05:32  查看:  责任编辑:ggnews  字体: | 打印

   贵港讯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对同事实施强奸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刘某是桂平市南木镇农民,与被害人黄某同是桂平城区某超市的员工。2009年4月17日晚,刘某邀约黄某及李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又一同到北江桥附近的啤酒摊喝酒。晚上11时许,刘某、李某与黄某一起到桂平市某宾馆开房。看到李某进入卫生间洗澡后,刘某提出要与黄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黄某拒绝后,刘某强行脱去黄某的衣服要与之发生性关系,因遭到黄某的极力反抗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刘某在实施强奸时因被害人黄某的反抗而未得逞,属于强奸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来源:贵港日报  作者:陈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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