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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酒后放火砍人 二罪并罚领刑四年

发布:10-01-30 16:13:38  查看:  责任编辑:ggnews  字体: | 打印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梁某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被告人梁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被告人梁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甲经济损失10128.55元。

      家住覃塘区覃塘镇的农民梁某,今年43岁。2009年3月8日凌晨,梁某酒醒后,突然想起与同村的曾甲、曾乙两兄弟曾有矛盾,而且越想越气愤,当即从家中拿起2个1.5升“鲜橙多”饮料瓶装满汽油,同时,携带一把砍刀及一把水果刀窜到同村曾乙的前妻韦某家。梁某先将其中一瓶汽油倒在韦某房屋大厅木门脚后点火,看到木门被烧着后,又提着另一瓶汽油,拿着刀到曾甲家门前,扭开装汽油的塑料瓶盖,正想放火烧时,听到曾甲家中传来说话声,猜想曾甲已经起床,随即将汽油倒在曾甲房屋墙脚下,然后拿着砍刀在拐弯处等曾甲。当曾甲拿着手电筒走过来时,梁某便持砍刀朝曾甲头部砍了两刀。曾甲被砍后,马上反抗,当即抢过梁某手中的砍刀,并把梁某摔倒在地上。梁某从地上爬起来后,又从裤袋拿出水果刀与曾甲对打,后被赶来的群众制止。经法医鉴定,曾甲的损伤为轻伤,属于十级伤残。梁某的行为造成曾甲经济损失10128.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为泄私愤,以放火焚烧他人房屋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梁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梁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诉讼原告人曾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10128.55元,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闻来源:贵港日报  作者:陈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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