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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浸泡出租屋,损失该谁来负责?

发布:09-06-27 11:19:42  查看:  责任编辑:ggnews  字体: | 打印

     本报讯 (记者洪星桦)雨水浸泡房屋致使租户的小灵通等财物被泡损坏,受损的费用该由谁来负责,是租户自己还是房东?这是近日小李遇到的一件烦心事。

     小李是平南县城某小学的老师,在学校附近的一民居租房居住。5月20日晚,倾盆大雨。因所租住的房子下水管堵塞,无法及时排水,致使雨水倒灌进了房间里。深夜三点多,小李发现时,房子里已全部是水,她的书本、衣服、手机等物品全部被雨水浸泡。眼前的一幕,让小李一下子懵了。雨水过后,小李把能晾干的东西全部晾干,但她的小灵通被雨水浸泡后已无法使用,不得不进行修理。维修的师傅一检查,说要150元钱方能修好。

    离开修理店后,小李左思右想:自己每月按时交纳房租,房东对保护自己的财物安全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如今,房东却对此事不闻不问。于是,小李便打电话给当时签合同的房东吴先生,想向他讨要维修小灵通的费用。刚开始接到电话,吴先生还非常客气地询问小李财物受损的情况,但一听到小李要求其支付维修费用后,便毫不客气地挂断了电话。之后,小李再打电话时,吴先生干脆不接了。看到这种情况,小李便和管理房子的阿婆商量,既然吴先生不肯支付维修费,那就拿6月份的房租来顶替。当时阿婆不置可否。 6月19日前后,阿婆见小李迟迟不交6月份的房租和水电费,便让小李搬了出去。到6月23日,记者再次联系小李时,小李已经搬到朋友家里居住,并告之记者,自己还有100元的租房押金在吴先生手里。

    记者电话联系了吴先生。他表示,遇到这样的天气,事前无法预料,况且,租户的损失不是他故意造成的,所以,没有必要承担小李受损财物的维修费用。

     就此事,平南县消费者协会的杨钊明认为,像这样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很难认定全部是房东的责任。如果在事前的合同条款中有关于这方面的约定,则按合同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租户无法找到合法的依据来投诉房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最好各退一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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