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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8-05-09 09:56:36 人气: 责任编辑:ggnew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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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副对联是这么写的:“拳打南山敬老院,脚踢北海幼儿园。”又是拳打,又是脚踢,威风得很,可惜打的不是恶霸,踢的也不是土匪,而是敬老院里白发苍苍的老人和幼儿园里牙牙学语的小朋友。威风搞错了对象,貌似威风的人,就成了恃强凌弱的恶棍。
这当然不仅仅是“文学的虚构”,现实生活中,也有这种事情发生。比如本报5月1日《民生专版》报道的莫老太的遭遇,就是一个例子。报道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莫老太一直在市区十三塘23号摊位卖水果。2005年1月,城建部门换发新的摊位占道证,莫老太委托22号摊位的摊主梁某帮忙换证,结果羊入虎口,梁某把两个摊位合起来,以他的名义只申办了一本占道证,也就是说,他采取欺骗的手段,“巧妙”地霸占了莫老太的摊位,抢走了莫老太在这个摊位的经营权。可怜的莫老太,从此陷入不幸的漩涡,不但水果摊经常被梁某掀翻在地,而且不断地招致梁某及其家人的殴打,最严重的一次,竟被打得昏迷了十多分钟,经医院确诊为脑震荡。真不知这个梁某人到底是何方“神圣”,居然使出如此卑鄙、狠毒的手段来对付一位80高龄的老人。难道他的心不是肉长的,没有一点恻隐之情,没有丝毫人性可言?从道德层面来说,霸占别人的东西是无耻的,无缘无故就打人是不要脸的,像梁某这样,以欺骗的手段来霸占,以粗暴的方式来打人,而且受害者是一位老太太,我实在想不出更好的字句来形容,只好称之为无耻中的无耻,无赖中的无赖。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梁某的野蛮行为,也已经涉嫌触犯了相关法律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均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梁某的行为是否犯法,如果犯法,又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要由司法机关来判定和裁决。从本报的报道来看,莫老太并没有向法院提请相关的诉讼,而梁某大概也是一个法盲,没有意识到其恶劣行径的严重性。我希望莫老太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看看到底是法律的拳头硬,还是梁某人的拳头硬。
记得先哲曾经说过:“只要有一个人受奴役,所有的人都不自由。”不妨也可以这么说:只要有一位老人受欺凌,所有的老人都不安宁。因为每个人都有年迈无力的那一天,今天“拳打莫老太”,明天就有可能“拳打南山敬老院”;今天一位老人遭受不幸,明天就有可能每一位老人乃至每一个人遭受不幸。因此,对于形形色色的“梁某人”,除了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在法律上加以制裁,别无良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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