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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视点:保护知识产权:你行动了吗?

发布时间:08-05-13 08:26:03 人气: 责任编辑:ggnews

    4月26日是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产权。我市公民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如何?记者为此展开了采访 。

    记者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市自2001年至今,近十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仅为7件,知识产权纠纷并不多。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知识产权
    王大哥是我市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第一人”。就职于某机关的王大哥(化名)是名摄影爱好者,在我市部分商业广告中都能看到他的摄影作品。2002年的一天,王大哥偶然在南梧二级公路桂平市大转盘看到一幅《XX荔枝》的商业广告,王大哥一眼就看出广告中的两幅景物照片是自己和一名友人所拍摄的。随后王大哥联系了制作广告的广告公司,要求其支付相片使用费,广告公司表示广告属某镇政府的宣传行为,严厉拒绝了王大哥的请求。王大哥深感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在认真收集、分析相关著作权案例后,2002年11月,他和友人以陈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最后经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在规定日期前将涉讼广告撤下,并在报纸刊登致歉声明,最后向王大哥及其友人赔偿经济损失。

    而以下的这两个案例,则是以单位为主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知识产权。

    2005年前,平果铝型材厂生产的铝型材销量一直很好,但2005年6月以来,这个厂的产品在桂平的销售量逐步下降,后他们发现被告梁某在《金桥信息》刊登金苹果铝型材广告,该广告严重贬低原告生产经营的平果铝型材产品,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害,并造成原告名誉的损失。2006年,平果铝型材厂诉被告梁某、被告桂平市某信息有限公司广告侵权。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和桂平某信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连续四期《金桥信息》第一版公开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梁某和被告桂平市某信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平果铝型材厂经济损失3000元。

    2007年,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诉我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2006年2月24日,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公司所属的石油广场使用“中国石化+朝阳图案”注册商标。2006年9月,原告与商标权利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商标权利人授权原告对侵犯许可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有行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控告、维权、诉讼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没有结果。后原告上诉法院,最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就其发生的侵权行为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原告赔偿5万元。

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并不少
     诉至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例不多,是不是侵权现象就少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上述案例中的王大哥拿着一本我市某部门印制的书籍封底向记者展示指出,书籍封底图片是一幅市新世纪广场的摄影作品,他是相片的摄影者,可是某部门并未经他本人许可就将其使用。他很详细地向记者指出照片的细节,以此证明这一相片是他的作品。他说这一行为已属侵犯版权。同时他还说,类似这样随便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商业行为的侵权行为在我市以及我市的很多领域都是司空见惯的。

    在市场上也随处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例。记者在采访一些市民后了解到,市民对购买盗版出版物均持暧昧态度,其中主要原因为价格居高。一名市民说,同样是一张软件光盘,正版价格为上千元,而盗版的价格仅为5元,使用它们的差别并不大,加之消费能力的不足,购买正版软件并不是每位市民的首选。4月20日,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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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作者:本报记者 覃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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